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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微软选错被告成笑谈
      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软件终端用户因用盗版成被告案——微软状告亚都,于1999年12月17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颇有戏剧性的结果是,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驳回微软诉讼请求。
      此前,微软的授权代理人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在亚都大厦发现了盗版光盘,包括微软享有著作权的MS—DOS、MSWindows95等十余套软件,当时海淀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这些软件进行了清查,现场情况由公证人员做了公证。这份公证书成为微软公司最有力的一份证据。微软认为亚都的侵权行为给他们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其赔偿150万元。
      亚都科技集团则拒不承认使用盗版软件,他们称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没有去过他们的办公场所,所以不可能发现盗版软件,工商局的人也从未对他们进行清查,所以公证书是虚假证据。
      在公开庭审中,亚都科技集团解释了此事的前因后果。他们说当时微软的人所清查的办公场所是亚都大厦中的另一家公司——亚都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被告亚都科技集团,这是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所以微软告错了人,亚都科技集团不应是被告。鉴于这些情况,法院最终认定,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公证书虽指明侵权行为发生在亚都大厦,但都无法得出侵权人是亚都科技集团。由于微软提供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微软的诉讼请求。
      ETS诉新东方侵权胜诉
      2003年9月27日,历时一年多的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GMAC告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一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TOEFL试题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保护。新东方学校未经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复制并公开销售TOEFL试题,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东方学校在其发行的TOEFL考试题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体标明“TOEFL”字样,且商品类别与ETS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新东方学校停止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1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北京新东方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对侵犯ET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不当,应予酌情纠正。据此于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著作权的判项,撤销一审判决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项。
      首例域名纠纷:宜家告赢国网
      2000年6月20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网公司停止使用与英特艾基公司商标字母及读音相同的网络域名“ikea.com.cn”,并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撤销该域名。
      1998年,英特艾基公司先后在中国上海、北京开设了以“IKEA”为标志的大型家居专卖店。该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域名时,发现国网公司已于1997年11月19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了www.ikea.com.cn的域名。
      法院有关人士说,这一判决创下了我国司法审判上的三个先例。关于三个先例,该案审判长、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范武解释说,第一,它是首例涉外域名注册引发的纠纷案,也是首例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有关条款处理的网络案件,它标志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和国际接轨;第二,本案是首例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中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案,而以前驰名商标均由工商行政部门认定,这次确认的意义在于显示出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第三,这是第一件由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与网络中的域名冲突进行明确规范的判例,这表明无论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新型案件,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都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就本案来说,法院认为“宜家IKEA”属驰名商标,“国网”将“IKEA”注册为域名,易误导他人认为该域名与驰名商标“IKEA”有某种关系,利用了附着于驰名商标的良好商誉提高自己网站的访问率,也使“宜家”在互联网上行使其驰名商标权受到妨碍。而且“国网”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因此法院认定“国网”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有悖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的精神及原则,故判决“国网”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
    王跃文告倒“王跃文”
      畅销书《国画》的作者王跃文是国家一级作家,有较高知名度,湖南人。在2004年的全国书市上,湖南王跃文发现北京华龄出版社推出了一本作者名为“王跃文”的新书《国风》,对外征订,打出“《国画》之后看《国风》”的宣传口号。《国风》仅在封三内侧以极小文字注明王跃文,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
      《国风》的署名作者王跃文,原名王立山,2004年刚刚改名为王跃文。他做煤炭生意,只有小学文化。在湖南书商杨某的授意下,王立山改名“王跃文”,并在当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了身份证。此后,杨某借用“王跃文”的身份证,找到华龄出版社,出版了署名“王跃文”的《国风》。
      2004年6月,湖南王跃文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将河北王跃文、北京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王跃文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然而,被告王跃文在没有发表过作品的情况下,在书的简介中作出“已发表作品近百万字”的虚假宣传,加上他的改名行为,使人产生其作品与原告王跃文相关的联想,中元公司在明知被告王跃文与原告王跃文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广告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王跃文名字,并使用“《国画》之后看《国风》”等词句,使人将“王跃文”、“《国风》”等关键词与原告及畅销小说《国画》联系起来,由此混淆作品的来源。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王跃文、北京中元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思科华为都说自己胜了
      2003年6月初,美国德克萨斯州Marshall的地区法官签署了一份初步禁令,禁止华为使用在思科路由器上运行的部分软件,同时禁止华为使用网上求助文档和用户手册。但该法官拒绝在更大范围上禁止华为使用思科所有路由器软件。对此,控辩双方都宣布,此项判决是他们的胜利。
      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在美国的两家分公司(华为美国公司、FutureWei技术公司),称华为在美国销售的Quidway路由器和转换器侵犯其专利,要求华为停止上述行为。思科主要指责华为非法抄袭、盗用包括源代码在内的思科IOS软件,抄袭思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和资料并侵犯思科其他多项专利。
      思科,世界最大的网络及电信设备制造商,在2002财年营业额为189亿美元;华为,中国实力最强的网络及电信设备制造商,在2002财年营业额为220亿元人民币。与在世界许多其他地方一样,思科虽然在中国的路由器和网络交换机等方面占据了相当可观的市场份额,但在中国,他有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华为,华为与思科几乎在全线产品上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据业内人士判断,思科之所以选择在美国状告中国华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华为成功地打入了美国市场,打入了思科的“老巢”。据称,思科在亚太区的收入仅相当于其在美国纽约一个地区的收入。美国市场是思科的发家之地,也是其每年业绩的主要来源之一。华为“登陆”美国市场,踩在了思科的痛处。
      朗科诉华旗侵权案一审胜诉
      被称为中国IT界第一起知识产权案的朗科起诉华旗资讯侵犯专利权一案,于2003年6月1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称,被告华旗公司、深圳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华旗代工工厂)和深圳市星之岛贸易有限公司(华旗的代理商)立即停止侵害朗科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爱国者迷你王闪存盘,包括迷你型MP3闪存盘产品;判决被告向朗科公司赔偿侵权损失合计100万元人民币。
      2002年9月,朗科以闪存盘发明专利受到侵犯为由将华旗告上法庭。朗科方面称,1999年朗科公司于首届高交会上推出了世界第一款优盘。并因此而获得闪存盘的全球基础性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华旗则提出,朗科采用的USB技术及闪存技术实则是几种公知技术,任何此领域厂商的产品都不可能不涉及USB和Flash这些公用标准与公知技术,经过3年的发展,闪盘行业在国内已具有相当的规模。专利的意义在于推动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而不是被个别厂商钻空子、滥用专利,据公众权利为私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闪存盘采用了USB技术与闪存技术,但不是简单地对上述公知技术的移植和叠加,而是包含了通过创造性劳动实现快闪电子式外存的存储管理方法、供电系统策略、连接关系、物理结构和可靠性等关键技术。被告虽以公知技术进行了不侵权抗辩,但提出抗辩的公知技术存在于3份单独的技术文件中而不是存在于一份独立的技术文件中,故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以公知技术抗辩事由不符合公知技术抗辩的条件,对被告公知技术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华为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获罪
      2004年12月7日,经过长达两年多的审理,华为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结果终于出台:3名华为前员工刘宁、秦学军、王志骏被控有罪。“沪科案”由于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新类型犯罪,而且涉及华为、UT斯达康、上海贝尔等3大电信设备商,因而被业界广泛关注。
      2001年7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分别从华为公司光网络传输部辞职。当年11月,3人在上海联合投资50万元创办了一家名为“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主业为制造光传输设备,并先后从华为挖走开发人员20余人。
      王志骏等3人创办沪科后,曾经与上海贝尔合作。2002年10月上旬,华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此后,该设备已停售,上海贝尔也终止了与沪科的合作。而当月中旬,UT斯达康宣布以200万元人民币和分3年授予1500万美元期权的代价收购了沪科,刘宁、秦学军、王志骏3人遂成为UT斯达康员工。但这一行为彻底“激怒”了华为。
      几天之后,华为突然撤销了民事诉讼,并向警方报案,称王志骏等3人窃取其商业秘密,制造、销售与华为相似的产品。11月22日,警方将3人拘留。12月18日,该案件移交至深圳市司法机关,随后3人被批准逮捕,并于2004年5月8日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提起公诉。
    在历经4次开庭之后,2004年12月7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对该案终于有了判决,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志骏和刘宁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深圳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被告辩护律师表示他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上诉,官司仍将继续。
      中国电池冲破海外专利阻击
      2004年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调查(337电池调查案)正式公布最终结果:“原告美国劲量公司709专利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中国电池企业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无汞碱锰电池。”听到这一消息,中国电池企业联合应诉团成员无不击掌欢呼。据称,这次胜诉,是目前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中惟一获得全胜的一场官司。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集团和EVEREADY电池公司指控中国内地、日本、中国香港、印尼等国家和地区25个生产无汞碱锰电池和零件的企业侵害其“无汞碱锰电池”的知识产权而展开的“337调查”。
      近些年来,中国的电池产量占全球1/3,而其中70%的产品用于出口。美国正是中国无汞碱锰电池出口的一个大市场。美国劲量公司希望利用自己“无汞碱锰电池”的专利(简称709专利),通过美国“337调查”,一举封杀美国市场的中国电池。
      在整个行业生死攸关的关键时刻,面对着一些被诉侵权的国外电池企业纷纷向劲量妥协,中国电池行业做出了迅速的反应。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下,以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18家电池企业组成了联合应诉团队,迅速组织了由20多名电池行业专家学者参加的应诉专家工作组,并采用招标的方式选取称职的律师事务所。
      2004年6月2日,ITC初裁,判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专利。中国应诉团队仍然没有放弃,要求ITC复议,并提交了100多页的复议报告,针对初裁法官的错误一一驳斥,并列举了大量的案例。
      2004年10月4日,复议结果出来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包括3项:停止一切针对应诉方的调查;中国企业没有违反美国“337”条款;劲量公司在诉讼中所称的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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